对该《办法》的公布与施行,福建省佛教协会常务副会长、福建佛学院院长本性法师,从《办法》理论因缘、历史因缘和现实因缘这三大视角,浅谈了学习该《办法》的一些体会。
福建省佛教协会常务副会长、福建佛学院院长本性法师
本性法师在文章中指出,《办法》以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为主导思想,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为准绳,洋溢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内涵,借鉴中国历史上对宗教教职人员规范管理的经验,使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走上了法治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的路子,是我国佛教系统性有序传承、全面性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。
本性法师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指出,“《办法》中禁止的问题确实于一部分宗教教职人员中存在”,“《办法》中禁止的问题如不解决,将对社会与宗教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”,而这些问题,“既是社会关注的焦点,亦是宗教自身兴衰的关键”。觉悟号摘录如下:
现实是把明镜,照见什么,反馈什么。《办法》的现实因缘,或者说现实逻辑,本人认为应有如下两点:
1、《办法》中禁止的问题确实于一部分宗教教职人员中存在
就以佛教为例,中国佛协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上,王作安局长作讲话,他说到:“同时,必须清醒看到,佛教事业发展中还存在薄弱环节,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。推进佛教中国化的内生动力不足,缺乏主动求变精神。去商业化还须持续用力,一些寺庙还存在借佛敛财、为商业活动站台等现象。教风建设力度不够,自我约束能力比较薄弱,教规制度落实不到位,有规不依、破戒难惩的问题比较突出,个别代表人士严重违规破戒损害了佛教形象。
奢靡之风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,寺庙搞豪装,活动讲排场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违规建设寺庙时有发生,未批先建、批小建大、批少建多等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。人才培养有待加强,佛教院校建设“散小低”(办学资源分散、学院规模太小、教学质量偏低)状况没有明显改观,教学质量不高,规范化管理程度低。对以上这些问题,要引起高度重视,着力加以解决”。
近期,中国佛协会长演觉法师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,他提到:“一段时间以来,中国佛教商业化问题突出,法事活动讲排场比阔气,寺庙建设搞攀比求奢华等不良风气,不仅搞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,更损坏佛教形象,败坏社会风气”。演觉会长指出:“教风建设是保持佛教精神本色,维护佛教清净庄严形象的根本”。
近期,演觉法师还接受了《中国宗教》的专访,他谈到:“教风建设始终是佛教的生命线。教风清净,则正法昌明;教风败坏,则佛教衰微。九届理事会以来,我们积极协助党和政府治理佛教商业化,纠正教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,规范传戒工作,印发了《中国佛教协会关于加强教风建设的倡议书》《关于自觉抵制佛教领域商业化不良影响的通知》《关于规范升座开光等佛事活动的通知》《遵规持戒,去伪匡正,共同维护藏传佛教活佛形象倡议书》,引导佛教界自觉抵制商业化不良影响、加强自身建设,教风持续好转。但还存在建设力度不够,自我约束能力比较薄弱,教规制度落实不到位,有规不依、破戒难惩等比较突出的问题”。
为此,王作安局长于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要“强化教风建设,秉持以戒为师,全面从严治教”。演觉法师也于该大会闭幕式上苦口婆心地开示要“与时俱进加强制度建设,构建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佛教内部管理规范体系”。
因此,《办法》的公布与施行,并非无的放矢,而是有的放矢,是在针对宗教界的时弊,是在治病救人。《办法》鼓励正面作为,同时禁止负面作为。不仅具体的规定出什么不应为,不可为,还列明了法律责任,监督机制。比如《办法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就列明: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收到反映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,应当调查核实,依法依规予以处理”。
2、《办法》中禁止的问题如不解决,将对社会与宗教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。
发现问题重要,解决问题更重要。小问题积累,将成大问题。防微才可杜渐。否则,大坝毁于蚁穴。翻开佛教史,教训深刻。因此,《办法》中禁止的存在问题,如不及时解决,将对国家社会造成伤害,更对宗教包括佛教造成伤害。比如,历史上知名的“三武一宗”灭佛事件,虽有各种复杂的起因,但僧团的行为不当,便是关键的导火索。
新公布且即将施行的《办法》针对教职人员,规定了许多敏感,但又必须给予认真贯彻落实的内容。比如,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;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,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;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区分个人财产与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,不得侵占、挪用、私分、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;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干预行政、司法、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;宗教团体应当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管理,不得违规颁发证书,不得借颁发证书牟利。
同时,《办法》也针对公职人员,作了许多禁止的规定。比如: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:公职人员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应当给予处分的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又比如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: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按照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,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。
以上问题虽然比较具体,但都非常紧迫突出,既是社会关注的焦点,亦是宗教自身兴衰的关键。由此亦可见,《办法》的出台,有其坚实的社会现实基础,是经过认真调查深度研究的确实可行的《办法》。